《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是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2000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一、我省如何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母婴保健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对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妇联、工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交流、诉求反映、服务咨询和行业自律作用。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二、母婴保健技术怎样进行许可
(一)机构方面。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须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须经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人员方面。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须经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婚前医学检查主要规定有哪些
本省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当地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及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井建立婚前医学检查档案。
四、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哪些孕产期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等孕产期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或者有其他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五、产前诊断出现哪些情况,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井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
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
六、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实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者其他医疗诊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提供有关胎儿性别的信息和意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施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因医学上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医学意见。
七、保护母亲和婴儿健康权还有哪些具体要求
实行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妇应当住院分娩,实行重点监护。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加强少数民族、边远欠发达地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建设和人员的培养。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有缺陷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出生登记制度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的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并定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为婴幼儿健康成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全覆盖。
八、如何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托育机构、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划定的区域,对托育机构、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开办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招生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自我评估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开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
托育机构、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书后才能上岗。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营养员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培训。
儿童凭健康证明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育机构、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入托、入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应当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九、下列行为的发生,将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从事助产技术工作的;
(二)违反规定开展家庭接生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
(四)伪造、变造、出卖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证或者有关证明的;
(五)擅自向当事人提供胎儿性别信息的。
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母婴保健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来源:2022年10月1.0版JK-123(HL)